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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异12号案外人湖北富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玉,湖北领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仕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阳市华福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华福公司)与湖北省嘉鱼县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外人湖北富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仕高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富仕高新公司称:1、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执恢1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债务纠纷,在嘉鱼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已于2009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将总共3208.26平方米的房屋、厂区绿化抵偿给案外人,案外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其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被拍卖,案外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绿化所有权也将丧失。2、富仕高新公司在拍卖标的土地使用权上享有房屋所有权,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其拍卖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6)湘06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撤回对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委托。案外人富仕高新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嘉鱼县人民法院(2009)嘉法执字第63号执行和解协议一份。2、房屋所有权人为富仕高新公司、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大道,证号为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号;00××00号;00××01号;00××02号;00××03号房屋产权证。经审查查明,岳阳华福公司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4日分别作出的(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其中一、(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结果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岳阳华福公司付清货款585万元。逾期支付则按1.5%的月息计算,从2008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2008)岳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结果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岳阳华福公司付清借款675万元。逾期支付则按1.5%的月息计息,其中320万元自2007年1月17日起,355万元自2007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分别以(2008)岳中执保字第51-1-1、5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276-1至276-10、276-21至276-27、第00001477、00××03、00××04、00××05、00××06、00××20号房产及编号为22458515、22458516、22456541、22456853、22456854、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上述二份调解书生效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上述房地产采取了续行查封措施。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24日在本院的续行查封的送达回证上注明,嘉鱼县人民法院已处置了5宗土地使用权,编号为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因嘉鱼县人民法院没有续行查封,予以协助执行。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09)岳中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编号为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和证号为276-1至276-10、276-21至276-27、第00001477、00××03、00××04、00××05、00××06、00××20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现(2009)岳中执字第6-18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查封的房地产仍处于查封状态。2016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湖南公司)对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估价。该公司于同年8月3日作出国众联评报字(2016)第2-604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资产的评估总价为55048258元,其中建筑物25196100元;土地使用权23845900元;附属物5919558元(含树木价值4347500元);设备(变压器)86700元。2016年11月15日,本院对该执行实施案恢复执行。同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6)湘06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嘉鱼富仕纺织公司所有的、××于湖北省××鱼岳镇××面积为24057.49平方米的房产(房屋权证号为:鱼岳00001477、00××03、00××04、00××05、00××06、00××20号、276-2、276-3、276-5、276-7、276-9号)和面积为73598.3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嘉国用(2008)第22456855)及其相应的地上附属物。另查明,富仕高新公司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应付给富仕高新公司1821115.63元,定于2009年5月30日前付款120万元,余款621115.63元,定于同年10月30日前支付。富仕高新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嘉鱼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15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下欠富仕高新公司1821115.63元,嘉鱼富仕纺织公司以下列财产抵偿欠款925496元:1、变电房旁边的食堂餐厅411平方米(每平方米260元),计198720元;2、新厂门入口向左侧仓库828平方米(每平方米240元),计198720元;3、操场左侧前方仓库1137.60平方米(每平方米240元),计273024元;4、老厂门入口向左侧自行车棚337.06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计67412元;5、原冷冻房前仓库498平方米,(每平方米260元),计129480元;6、厂内所有绿化花草树木合计15万元。上述协议经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09)嘉法执字第63号执行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但该院既未作出执行裁定,亦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富仕高新公司提供的五本房屋产权证的所载情况显示:上述房产办证日期为2009年7月10日,其中证号为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号、00××00号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为嘉国用(2008)22450239号,不在本院拍卖的嘉国用(2008)第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另外三处房产没有注明土地使用权证号,经本院派员现场调查并邀请评估公司现场核实,案外人仍不能指认房产的座落、四至等基本情况。另根据本院在嘉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相关资料显示:富仕高新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5日,同年4月16日,富仕纺织公司清算组向嘉鱼县人民政府出具《嘉鱼县富仕纺织公司土地转让及减免过户税费的请示》,其内容为:嘉鱼纺织公司原欠县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现公司已由法院批准进入清算之中,清算组已与担保公司以及富仕高新公司达成协议,现将嘉鱼富仕纺织公司21亩工业用地及部分房屋转让给富仕高新公司,由富仕高新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并负责偿还担保公司借款。该宗土地已由法院冻结,物价部门按工业用地已作评估。现请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批准这21亩土地及部分房屋过户,并将土地、房屋过户税费予以减免。上述情况,经与嘉鱼县国土资源局核对,该21亩土地原证号为嘉国用(2008)第22456854,现证号为嘉国用(2008)第22450239号,土地面积为8169.24平方米。2009年6月22日,嘉鱼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出具证明:富仕高新公司所建设的仓库、车间共5栋,面积3309平方米,已经验收,竣工验收手续正在办理之中。2009年7月9日,富仕高新公司向嘉鱼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同年7月10日,富仕高新公司取得了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大道,证号为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号、00××00号、00××01号、00××02号、00××03号房屋产权证,上述房产的来源均系自建。2017年4月5日,本院对富仕高新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你公司在异议中陈述,你公司所提异议的五处房产系嘉鱼法院执行而来,如系嘉鱼法院执行而来,请提供生效执行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房产证又显示为自建,如系自建,则请提供规划、报建、审批等房产来源的相关手续。2、提供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00××02、00××03号房产的座落、四至及相对应的土地。你公司如逾期未能提供上述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富仕高新公司已于同月12日签收该通知书,但至今未能提供相关房产的来源及手续。再查明,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嘉鱼民再字第00003-1号民事裁定,对(2009)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并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鄂嘉鱼再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1、撤销(2009)嘉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2、驳回富仕高新公司的起诉。富仕高新公司不服,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鄂12民再9号民事裁定:1、撤销(2015)鄂嘉鱼再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2、指令嘉鱼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现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一、富仕高新公司所主张的是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属案外人异议。二、案外人所提供的五本房产证,其陈述是经嘉鱼县人民法院执行而来。但经本院查证,嘉鱼县人民法院在作出(2009)嘉法执字第63号执行和解协议后并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且房产证所显示的时间亦在嘉鱼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落款日之前;其次,根据房产权证显示,证号为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号、00××00号房产相对应的土地证号为嘉国用(2008)224502**号,该宗土地不在本院拍卖的土地范围内;另外三处房产经本院派员现场调查并邀请评估公司现场核实,同时向案外人发出书面举证通知,但富仕高新公司至今未能指认上述房产的座落、四至等基本情况;再次,富仕高新公司向房管部门申请办证过程中,在房产来源一栏中显示,该五处房产均系自建,因嘉国用(2008)第22456855号土地使用权自2008年11月26日起一直处于被本院查封状态,案外人又不能提供其报建、审批等相关手续,故无法确定上述三处房产是否在本院拍卖的土地范围之内,应认定为案外人举证不能。另外,根据富仕高新公司与嘉鱼富仕纺织公司的执行和解协议第6项,厂内所有绿化花草树木合计15万元,但国众联湖南公司(2016)第2-604号资产评估报告对嘉鱼富仕纺织公司厂区内树木评估价值为4347500元。富仕高新公司亦未能提供绿化树木花草的详细品种、单价、数量,金额严重不符,且该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依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三、民事执行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人,物上法定优先受偿权人,已经采取查封措施的申请人等。富仕高新公司在该执行实施案件中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畴,故本院无义务向其送达评估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综上,案外人富仕高新公司的异议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富仕高新公司如确信其合法权益受损,可依法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湖北富仕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波审 判 员 欧阳迪明代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 天 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