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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道彩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629号原告:陈道彩,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陆卫忠,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金陵西路158号。原告陈道彩与被告陆卫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道彩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道彩撤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