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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燕伟与吉秉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伟,吉秉和,天津中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133号原告:张燕伟,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秉和,男,194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中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AK256。原告张燕伟诉被告吉秉和及第三人天津中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燕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