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春苗与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苗,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026号原告:陈春苗,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营者:孙静,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陈春苗与被告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