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刑更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纪爱军挪用公款、贪污、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375号罪犯纪爱军,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任金乡县肖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原住金乡县。现在泰安监狱服刑。金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纪爱军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以贪污罪判处纪爱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纪爱军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被告人纪爱军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违法所得72820.07元依法予以追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济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4年4月14日起入监执行。该犯刑罚执行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纪爱军的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纪爱军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张胤,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纪爱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2820.07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退缴证明、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纪爱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被评为2015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退缴违法所得72820.07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