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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与高纯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高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王四海,系经理。被执行人:高纯玉,男,194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直属第一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高纯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