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催7号申请人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4300X,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南街102号。法定代表人顾民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遗失江苏银行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31300051/41610328,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市白莲湖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浦发果蔬经营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