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童立敏与重庆棋奥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正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立敏,重庆棋奥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正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710号原告:童立敏,女,汉族,1950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光,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锋,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棋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新镇区盛世大厦2号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035194。法定代表人:倪学传。被告:邓正其,男,汉族,1949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童立敏与重庆棋奥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正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立敏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童立敏负担。审 判 长 池 海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文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