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民初490号原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粟武洪。委托代理人欧阳佩,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66-1号。法定代表人:杨万林。委托代理人白丽松,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欧阳佩,被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丽松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签订了《液压启闭机制造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液压设备,双方就供货范围、质量保证期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3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如约交付产品。但被告未足额支付所有合同货款,经核对,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0万元,至今尚未付清。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08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4%自2013年3月1日计算至2016年6月1日,顺延照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自贡九天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方所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因此,答辩人主张人民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根据双方已签订的买卖合同,答辩人欠付原告方的合同款项届满清偿期为2012年,答辩人2013年9月30日最后一次向原告方支付货款10万元,但此后原告方一直未向答辩人催收、主张债权,双方也未进行询账,因此该债权至2015年9月29日已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液压启闭机制造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椒园坝电站表孔液压启闭机五套,合同总价款为137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的20天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35%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15%作为进度款,送到电站工地验收后的15天内,需要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25%,需方将液压启闭机安装并机构初步验收合格后的7天内,需要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格的15%(交货后的一个月内),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方提交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经发包方审核无误后,7天内支付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安装验收后12个月。2008年8月26日,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向被告发去催款函,载明:“椒园坝电站液压启闭机安装调试已于2008年7月底全部完成,目前运行良好。贵公司于2008年6月27日发来传真,承诺2008年7月底前按合同付清货款,可如今已到八月底,贵公司还没付款……”。截至2013年2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共计127万元,尚欠10万元货款未支付。原告于2016年6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其货款10万元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合同书、收款单据、对账单、商务催款函、明细分类账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车票,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根据双方签订的《液压启闭机制造合同》及庭审中查明被告的付款情况,2007年合同签订后至2013年9月30日,被告陆续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9日届满,现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一张2014年11月25日自重庆至自贡的汽车票,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其向被告催收货款的事实,而原告亦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效力。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被告主张原告的债权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阳市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8元,由原告邵阳市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止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