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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辖终15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利,广东佰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国,广东佰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向华,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茗,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某认为,其仅户籍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实际工作及生活均在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景福东路11号602房,且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故广州市白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吴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