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073号原告丁某,女,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