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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073号原告丁某,女,1986年6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某,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彭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