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敬芝与赵锦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敬芝,赵锦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1号申请人:王敬芝,女,汉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赵锦森,男,汉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申请人王敬芝与被申请人赵锦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敬芝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锦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价值18411.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敬芝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敬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锦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8411.14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8411.14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