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智与赵丽阳、肖勤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赵丽阳,肖勤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286号原告李智,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赵丽阳,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肖勤初,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李智与被告赵丽阳、肖勤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李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智负担。审 判 员  姚作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