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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袁建中、黄立华等与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中,黄立华,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810号原告:袁建中,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原告:黄立华,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欣,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幢***室。法定代表人:郑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建中、黄立华与被告湖州巨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巨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明确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建中、黄立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