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金成与高龙、周丽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成,高龙,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成,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高龙,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执行人周丽娟,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金成申请执行高龙、周丽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景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