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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85号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法定代表人马林。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