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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健与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执行人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215-218号。法定代表人孙振城。张健与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307号仲裁裁决。依该裁决,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健双倍工资差额16364元、国假加班工资2008元、高温费500元。张健以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887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8872元,执行费18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307号仲裁裁决作出后,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裁决未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