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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红伟、洪祥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洪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伟,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洪祥国,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李红伟与被执行人洪祥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92600元,执行费278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2789元,就本案剩余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李红伟与被执行人洪祥国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