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可云与被执行人汪向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可云,汪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何可云,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严塘镇。被执行人:汪向阳,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严塘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可云与被执行人汪向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汪向阳采取拘留措施。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