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新起与王景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起,王景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575号原告:王新起,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景欣,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起与被告王景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起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起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王新起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隋 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