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蓝德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德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德伟,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德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振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蓝德伟饮酒后无证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行经永安市青水乡沧海村路段时,与王某1驾驶的闽G×××××号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被告人蓝德伟在事故现场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蓝德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85mg/l00ml。另查明,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1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蓝德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行驶证、证明、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1、钟某1、钟某2的证言;3.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呼气酒精测试、车辆和抽取血样照片;5.被告人蓝德伟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德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德伟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蓝德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德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