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建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锁,张建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刑初460号自诉人:杨保锁,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被告人:张建卫,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自诉人杨保锁以被告人张建卫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建卫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保锁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建卫的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保锁撤诉。审 判 长 董 红 伟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