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忠本与黄龙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忠本,黄龙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9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忠本,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相荣,如皋市吴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龙官,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赢,海安县白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袁忠本因与被上诉人黄龙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忠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