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0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000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侯传喜,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号。被申请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林丽萍,董事长。原告侯传喜与被告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100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菏泽市龙燕阳光城7#楼6层10602室,产权证号:187465)。申请人侯传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菏泽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菏泽市龙燕阳光城7#楼6层10602室,产权证号:187465)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仵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