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崔长庆劳务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 (2017)豫0825执1109号 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崔长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长庆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崔长庆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 附: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执1109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2017)豫0825执1109号 温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7)豫0825执1109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6月1日时将崔长庆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豫0825执1109号 被执行人崔长庆,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黄庄镇东留村人。身份证号:4108251965092035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玲与被执行人崔长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长庆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崔长庆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