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江申请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江,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高江,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勇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江与被执行人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高江与被执行人青冈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张学斌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增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