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某、贾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某,贾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357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富和园小区7-1-202011厅。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贾某,男,1984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付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董某、贾某、付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张莹莹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