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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限期腾地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系上诉人前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新领地公寓3栋。法定代表人辜松柏,局长。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限期腾地决定纠纷一案,不服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行初2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杨代理审判员  陈邵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