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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刘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刘玉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06号原告:张永生,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玉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张永生与被告刘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