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刘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刘玉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06号原告:张永生,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玉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张永生与被告刘玉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永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永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克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