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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邹存荣与殷华、袁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存荣,殷华,袁秋红,张明华,袁秋兰,王平,脱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108号之一原告:邹存荣,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来,泰州市姜堰区溱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华,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袁秋红,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张明华,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袁秋兰,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王平,男,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脱红霞,女,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邹存荣与被告殷华、袁秋红、张明华、袁秋兰、王平、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计5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