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云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鲁云、喻明珠、鲁嘉俊、鲁瑛、鲁玉华、王建国、鲁玉琼、鲁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鲁云,喻明珠,鲁嘉俊,鲁瑛,鲁玉华,王建国,鲁玉琼,鲁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民。被执行人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嘉俊。被执行人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云。被执行人乐山市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邓顺华。被执行人峨眉山市云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云。被执行人鲁云。被执行人喻明珠。被执行人鲁嘉俊。被执行人鲁瑛。被执行人鲁玉华。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鲁玉琼。被执行人鲁瑶。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市丰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峨眉山市云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鲁云、喻明珠、鲁嘉俊、鲁瑛、鲁玉华、王建国、鲁玉琼、鲁瑶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322970.12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鲁玉琼单独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车位;被执行人王建国、鲁玉琼按份共同有的位于乐山市住宅;被执行人鲁瑶所有的位于乐山市车位;被执行人鲁瑶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住宅;被执行人鲁云所有的位于乐山市的多个车库;被执行人鲁云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多套住宅;被执行人鲁玉华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住宅;被执行人鲁嘉俊所有的位于乐山市房屋;被执行人鲁云所有的位于乐山市房屋;被执行人喻明珠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住宅;被执行人鲁瑛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住宅;被执行人鲁玉琼与案外人鲁礼村按份共有的位于乐山市房屋中被告鲁玉琼所占的份额。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鲁玉华名下位于乐山市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予冻结,但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雪东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