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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自立与被告豆长军、王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自立,豆长军,王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876号原告:梁自立,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单家庄村三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8********。被告:豆长军,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单家庄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91********。被告:王燕,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人,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单家庄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90********。原告梁自立与被告豆长军、王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自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