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神池县林发森申请执行张守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发森,张守忠,左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20号申请人林发森,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守忠,男,汉族。被申请人左宪,男,汉族。申请人林发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守忠、左宪的工资存款。申请人林发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发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守忠在你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保留其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申请人林发森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