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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7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神池县林发森申请执行张守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发森,张守忠,左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20号申请人林发森,男,汉族。被申请人张守忠,男,汉族。被申请人左宪,男,汉族。申请人林发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守忠、左宪的工资存款。申请人林发森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发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守忠在你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保留其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申请人林发森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