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郑兆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兆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13号罪犯郑兆统,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兆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退出账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已缴纳);涉案赃物,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6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兆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兆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兆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兆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闽高法(2017)65号《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兆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景 英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张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 晶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