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廖平安与李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平安,李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43号原告:廖平安,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被告:李开平,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原告廖平安与被告李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廖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开平立即偿还原告廖平安借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而原告又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或住址,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平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廖平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萧人民陪审员 谢大焱人民陪审员 周明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