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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510号申请人:合肥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灵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恒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公司法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官桥店忠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永。合肥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赛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