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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姚元根与贵州恒盛腾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爱买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根,贵州恒盛腾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姚元根,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侗族,三穗县政府办干部,住三穗县八弓镇时代锦苑。被执行人贵州恒盛腾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三穗县八弓镇新陆大道。法定代表人杨世贵,公司业主。本院在执行姚元根与贵州恒盛腾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卖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24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第一期标的款5000元,执行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