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詹惠荣与吴家金、陈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惠荣,吴家金,陈平英,吴铖舒,吴铖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241号原告:詹惠荣,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家金,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告:陈平英,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告:吴铖舒,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350724198704141027。被告:吴铖柔,女,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盛荣,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詹惠荣与被告吴家金、陈平英、吴铖舒、吴铖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詹惠荣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惠荣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21880元,由原告詹惠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楚惠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