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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弘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吕金炭,林秀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83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主要负责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雄鹏、吴宁,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代码91350505759381304A。法定代表人:吕金炭,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街道前沿社区9-10号,统一社会代码91350582557598740M。法定代表人:张剑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晋江罗山弘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罗山罗裳,统一社会代码913505821543068705。法定代表人:张维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吕金炭,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官前灶脊区。被告:林秀桂,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官前灶脊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荣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晋江罗山弘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吕金炭、林秀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运霞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