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诉成少辉、张秀环、刘双庆、成扩军、成占军、田爱芬、成少冉、连志梅、邯郸市宝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成少辉,张秀环,刘双庆,成扩军,成占军,田爱芬,成少冉,连志梅,邯郸市宝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一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成少辉,地址邯郸。被执行人张秀环,地址邯郸。被执行人刘双庆,地址邯郸。被执行人成扩军,地址邯郸市。被执行人成占军,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兼庄乡汉霸庄村中兴路41条*号。被执行人田爱芬,地址邯郸。被执行人成少冉,地址邯郸。被执行人连志梅,地址邯郸。被执行人邯郸市宝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煤化工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志鸿,律师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少辉、张秀环、刘双庆、成扩军、成占军、田爱芬、成少冉、连志梅、邯郸市宝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朝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少辉、张秀环、刘双庆、成扩军、成占军、田爱芬、成少冉、连志梅、邯郸市宝峰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成少辉、张秀环、刘双庆、成扩军、成占军、田爱芬、成少冉、连志梅、邯郸市宝峰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成少辉、张秀环、刘双庆、成扩军、成占军、田爱芬、成少冉、连志梅、邯郸市宝峰建材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朝阳重机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许国辉、刘泽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达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