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刘永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刘永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00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城新华西街1号。负责人:崔新华,经理。被告:刘永军,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与刘永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枣强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桂士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