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发兰与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兰,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71号原告:肖发兰,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世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发兰与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发兰于2017年6月1日以案件需申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发兰撤回对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肖发兰承担。审判员 向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