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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发兰与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发兰,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71号原告:肖发兰,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世忠,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发兰与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发兰于2017年6月1日以案件需申请劳动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发兰撤回对被告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肖发兰承担。审判员  向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