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胜华与程冬冬、何德祥、刘亚龙、胡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华,刘亚龙,程冬冬,何德祥,胡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267号原告:何胜华,男,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刘亚龙,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程冬冬,女,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何德祥,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胡连杰,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胜华与被告刘亚龙、程冬冬、何德祥、胡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胜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胜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胜华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