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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其明、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其明,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其明,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负责人:刘业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业檑,主任。上诉人孙其明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路街道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其明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向被告追索欠款31651.49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根据淄川区委川基整领字(2002)8号文件,将北关华洋基金会剩余存款兑付业务移交给村财务负责,本案已与基金会无关,是北关社区欠上诉人的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裁定结果是错误的。孙其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1651.49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其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进行的一项工作。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是根据政府文件成立的为协调兑付股民股金的组织,孙其明应当到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组织处理。裁定:驳回孙其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孙其明向原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投资入股,后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颁发文件,决定成立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具体负责股金核对、计算及兑付工作,且淄博华洋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兑付工作组已制定兑付方案,并已兑付部分股金,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孙其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吕桂欣审 判 员  马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史华振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