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丰镇市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丰镇市供电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414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1950年2月11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农民。被告丰镇市供电局法定代表人:藏鹏程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丰镇市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