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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永值与张云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值,张云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128号原告:陈永值,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张云良,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潘国强。原告陈永值与被告张云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陈永值235元。审判员 夏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