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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0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0173号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闻秀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军,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劳渝声,总经理。委托诉代理人:孙贵根,男,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为4,950元,由原告上海展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文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