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嘉利门窗配件厂与展庆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嘉利门窗配件厂,展庆忠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971号原告:济宁市嘉利门窗配件厂,住所地嘉祥县。组织机构代码:69440655-7。负责人:胡书启,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际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展庆忠,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鱼台县。济宁市嘉利门窗配件厂与展庆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嘉利门窗配件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嘉利门窗配件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709元,减半收取计4355元,由济宁市嘉利门窗配件厂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满秋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苓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