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玮、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成张家危旧房改造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玮,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成张家危旧房改造项目部,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何玮,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成张家危旧房改造项目部,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画眉路张家地块“清华园”项目(宜春市实验中学后面)。负责人:邹连生,系该项目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沙背桥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16537241U。法定代表人:邹志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玮与被执行人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成张家危旧房改造项目部、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化成张家危旧房改造项目部、宜春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案件具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葛来萍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