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2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邱淑香与梁萍、乔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淑香,梁萍,乔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2民初322号原告:邱淑香,女,住绥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女,住绥滨县。被告:梁萍,女,住绥滨县。被告:乔铭,男,住绥滨县。原告邱淑香与被告梁萍、乔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淑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到庭参加诉讼,梁萍、乔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淑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760.00元,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25,88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梁萍和乔铭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多次对本金和利息予以清偿。2017年1月2日,经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确认借款本金为25,760.00元,同时二被告承诺几日内清偿本息,但至今尚未偿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梁萍、乔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枚,证明2017年4月2日,被告梁萍、乔铭向原告邱淑香借款本金20,000.00元,月利息1分2厘,又借5,760.00元,无利息。中间人为孙平。因该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日,被告梁萍、乔铭向原告邱淑香借款,并出具借条一枚,内容为:借款本金20,000.00元,月利息1分2厘,又借5,760.00元,无利息。中间人为孙平。现被告梁萍、乔铭下欠原告邱淑香借款本金25,760.00元,利息120.00元,该利息计算时间为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共计18天利息(20,000.00元×0.012元÷30天×18=144.00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本息合计25,88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条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梁萍、乔铭偿还借款本金25,760.00元,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25,8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萍、乔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邱淑香借款本金25,760.00元,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25,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被告梁萍、乔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全萍萍 百度搜索“”